2023年8月2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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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02 版主要新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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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首语 □杨双竹 近日,南宁市某物业公司将业主崔女士起诉至法院,要求其交纳物业费。崔女士以未收房为由拒交。据了解,崔女士曾按合同约定时间前去收房,但发现案涉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,要求开发商整改后她再收房。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。而案涉房屋并未实际交付,业主应在房屋交付之时开始交纳物业费,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类似的情况,生活中并不少见,但更多的纠纷是发生在交房后。许多“过来人”感叹:前期选房看区位、看配套、看品质等,都不如后期入住的感受更直观,物业服务的优劣与居住舒适感几乎直接挂钩。 同样,物业费的高低也成为了业主衡量居住体验感的重要标尺之一。 1元钱的物业服务和10元钱的物业服务,有多大差异? 单价高的楼盘,物业服务费也贵,业主们认可吗? 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可以不交物业费吗? 有业主认为,“我交纳的物业费不低,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水平,打官司成本太高,换物业公司也不是一个人能决定的,我唯一能做的就是不交物业费!”面对这种情况,物业公司若不能处理妥当,长期僵持的结果就是物业公司与业主“双输”。 “服务不匹配就拒交物业费”似乎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一个结。 在众多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中,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理由是“物业服务不到位或(业主)未享受服务”。但物业服务不到位与业主拒交物业费,其实是两码事。 拒交物业费的后果,远比你想象的要严重。物业公司不仅有权要求欠费业主补交物业费,也有权加收违约金;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,不仅面临强制执行,根据情节轻重,还有可能面临罚款、信用惩戒甚至司法拘留。 从法律层面看,拒交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不管物业管理如何,业主都应当交纳物业费,只有履行交纳了物业费的义务,业主才有权利问责物业。 广西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会员主任韦庆忠指出,拒交物业服务费不仅无法化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,还会导致矛盾升级。 或许有人会觉得很郁闷:“物业服务差,难道就成了‘不治之症’了吗?” 究其原因,以前物业纠纷易发、多发,是因为前期物业公司大多由开发商组建或指定,并非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或者竞聘方式产生,服务意识不足。如今,随着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越来越多,服务意识与机制越来越成熟,专业化与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,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了。 还有一个好消息: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,广西设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,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平台,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,推动构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制度,形成优胜劣汰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。 有了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监管“紧箍咒”,相信“好房子、好物业、好生活”的美好愿景,不久的将来必触手可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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